序 言
学校始建于1960年,名称为内蒙古财经学院。1962年改建为内蒙古财贸干部进修学院,1965年改为内蒙古财贸学校。1979年恢复本科招生,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复建内蒙古财经学院。2000年学院与内蒙古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合并成立新的内蒙古财经学院。2005年取得硕士学位授予权。2006年内蒙古财税职业学院、内蒙古工商行政管理学校并入学院。2012年经教育部批准,学院更名为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校是一所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同时承担高等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培养任务,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理学、法学、文学、工学协调发展,具有鲜明财经特色的多科性应用研究型财经大学。
作为我国民族地区高等财经教育的开创者、实践者和探索者,学校始终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坚持扎根边疆、服务西部,大力培养忠诚党的事业、具备国际视野、富有家国情怀、投身财经实践的杰出人才,为自治区乃至全国培养了大量各级各类人才,他们已经成为自治区财政、审计、金融、税务、工商企业等系统中的骨干与中坚力量,积极服务自治区“两个屏障”“两个基地”和“一个桥头堡”建设,为社会发展、边疆稳定、民族团结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内蒙古财经大学,简称“内财大”;英文名称为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英文缩写为“IMUFE”;蒙古文名称为 。学校主校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北二环路185号。学校的网址:https://www.imufe.edu.cn。
第三条 学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办学规模,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自主权。
第四条 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以增进共同性为方向,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与思想政治工作紧密融合,把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作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途径,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融入办学治校各领域、教育教学全过程。
第七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质量立校、人才强校、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坚持“以本为本”“四个回归”,创新“传承财经本色、强化融合底色、打造数字特色”人才培养理念,推进“五育并举”“三全育人”,面向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重大需求,服务自治区“两个屏障”“两个基地”“一个桥头堡”,全面建成旨在培养具有家国情怀、创新精神、创业素质的应用型复合型数智化新财经人才的高水平应用型财经大学。
第八条 学校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科学决策的治校方略;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师资队伍建设为基础,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科学研究为创新驱动,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办学层次和办学水平。
第二章 职 能
第九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和知识创新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全面提高办学水平。
第十条 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重点发展经济学、管理学等优势学科和特色专业,促进理学、法学、文学、工学等各学科协调发展及与经济学、管理学学科的相互交融与支撑。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建设发展需要,结合自身定位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一条 学校教育的主要形式是以本科生为主的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适度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依法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招生、颁发学历和学位证书。学历教育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非学历教育颁发结业证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各类学位。
学校建立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自主与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合作与交流活动,发展留学生教育,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协同创新工作。大力推进产学研合作,促进校政合作、校企合作、校研合作、校际合作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及科研成果的转化。
第十五条 学校发挥学科专业、科学研究及人才聚集优势,主动服务区域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十六条 学校发挥文化传承功能,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和社会文明程度作贡献。
第十七条 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和岗位总量内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薪酬分配制度,自主确定内设机构,选聘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等岗位人员,评聘教职工职务职称职级;参照《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选任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不断深化学校综合改革。
第十八条 学校结合自身实际,依法编制和实施规划,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十九条 学校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健全议事决策规则与程序,凡重大决策作出之前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凡针对非特定主体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须以规范性文件发布。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自主权:
(一)按照精简、效能和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办学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党政管理机构以及教学、科研、教辅等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自主确定内设机构人员配备;
(二)在人员控制总量内,按规定自主制订岗位设置方案;
(三)自主制订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
(四)自主制订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并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备案;
(五)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自主调整优化同一层次研究生类型结构;
(六)在完成国家规定教学任务、使用统一教材基础上,自主制订教学计划、选编专业教材、组织教学活动;
(七)除涉及国家涉密、国家安全外,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技术公关、提供科技服务的科研项目,可按合同约定自主支配经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自主权。
第三章 学 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是指取得学校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公共资源的权利;
(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达到国家、自治区以及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机会;
(五)学生依法依规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
(六)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创新、创业和文娱体育等活动;
(七)公平获得奖学金和助学金,享有规定的福利待遇;
(八)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九)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尊师敬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四)刻苦学习,增强体质,完成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接受美育劳育教育;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生成长目标要求:学生应当坚定理想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立志肩负起民族复兴的时代重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育以学生为主体,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学校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系统,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专业能力锻炼机会和就业创业指导,支持学生团体依法自主活动、自我约束、民主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成绩突出和为国家、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者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学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其中教师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
第二十九条 教师肩负着新时代教育使命,应当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诚信,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努力做一名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第三十条 教职工在学校处于主体地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四)制止和抵制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杜绝学术不端,尊重他人合法的学术自由;
(七)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职责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解聘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者给予处理或者处分。
第五章 领导体制与决策机制
第三十四条 坚持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实行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财经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依照法律和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决定学校重大问题,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议;
(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领导学校的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德育美育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讨论决定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及负责人的人选、教育培养、考核监督;
(五)坚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和基本管理制度以及依法治校等重大事项;
(六)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七)领导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强化党委教师工作部作用,健全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
(八)领导学校的各级党组织、共青团内蒙古财经大学委员会、内蒙古财经大学工会委员会、学生会等群众团体组织;
(九)领导开展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各民主党派、统战团体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新时代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原则,按照校园宗教“五不准”原则开展工作。坚决抵御和防范民族宗教领域重大风险挑战;
(十)加强大学文化建设,推进文化自信自强,发挥以文化人、以文育人功能,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十一)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主体责任;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校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设立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保卫工作部等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
校党委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按《党章》及其他相关党内法规和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职责,协助校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校内巡察工作,是党委履行巡察工作主体责任的重要载体,承担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工作职责。
第三十六条 校长在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审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领导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合作;
(三)组织拟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机构的负责人;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五)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和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的招生计划、奖惩制度,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领导学生管理工作和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工作;
(七)对外代表学校签订合作协议等合同文件,接受社会捐赠,对内签发行政文件;
(八)组织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除本职职权外,还须依照规定对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负责。
副校长按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副校长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会议决议应当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校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不正确的,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以由其本人最后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直接对校长负责。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任期、组成原则、校院两级委员会设置、职权范围、运行和议事规则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确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专业规划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发挥教授治学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及其相关工作的领导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对全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审议、评定、监督和检查。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任期、组成原则、校院两级委员会设置、职权范围、运行和议事规则等在《内蒙古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中予以明确规定。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监察委员会,由校纪委委员代表、教代会执行委员代表、民主党派代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指定监察专员办公室为监察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监察职权,对学校机构及人员实施监督,监察委员会对校长负责,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由其选举办法规定。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根据大会的授权履行职责,落实大会的决议和提案。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依照《内蒙古财经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对学校教学工作开展研究、指导、评估、评议以及提供咨询的专家组织。应当在课程和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育质量监控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分设学术型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遵照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学生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政统一领导下,按《内蒙古财经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工作办法》开展工作,有效整合教学、管理、服务等资源,形成学生工作合力,切实促进学生融入学校民主管理。
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参照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工作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指导下的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是学校党委联系广大学生的主要桥梁和纽带,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行使其民主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党政管理工作职能部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职能部门、教辅部门、群团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第六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四十七条 教学科研单位是指学校内部教学科研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学校设置的学院(部)、研究所。
学校实行校、院(部、所)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部、所)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部、所)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四十八条 学院(部)、研究所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须经过充分论证后由校长提出动议,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提交校长办公会拟订,由校党委讨论决定。
第四十九条 学院设院长一名。院长是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据学校核定的职数,学院配置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院长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行政规章制度细则,发布本单位教学和学术规章制度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制定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学院人员的聘任和管理意见;
(五)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
(六)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筹措办学经费,保护和管理由本单位使用的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尊重和维护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教职工大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责,保障其正确决议的执行;
(八)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院长除本职职权外,还须依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平安稳定等工作负责。
第五十条 学院(部)设党的委员会(党总支委员会),发挥本单位政治核心作用,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本学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决定,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学院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大会职权的行使,支持行政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院设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学院重要事项。其中,涉及本学院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宜须按规定交由本学院学术委员会、教职工大会提出意见建议后作出决定。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书记、院长商定,根据议题内容由书记或院长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事项,其主持人由党政主要领导协商确定。
第五十二条 学校的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职能。
第七章 资产、财务及保障条件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学生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通过多种渠道合法筹措经费的机制。
对校友、社会各界人士或组织机构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权责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健全、规范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政府会计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校加强财务预决算管理,实行财务审批制度。日常财务支出根据学校经费审批管理办法审批支付,重大财经政策出台、年度经费支出预算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强化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法管理、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落实国有资产委员会的决定,负责统一实施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学校及所属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加强教学科研基础设施、信息网络技术设施、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以及图书情报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的需求。
第五十九条 学校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工作体系和安全防控机制,加强校园综合治理与网络安全,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体系,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机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推进平安校园建设。
第六十条 学校重视保护校园文物和环境,建设绿色校园、美丽校园和智慧校园,保障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接受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八章 校友及社会
第六十二条 校友包括以下人士:
(一)曾在学校学习过、获得学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的人士;
(二)曾与学校建立劳动人事关系从而在学校工作过的人员;
(三)享有学校荣誉证书及荣誉称号的人士。
学校设立负责校友工作的专门机构,关心、支持校友发展,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学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发挥校友在办学治校中的咨询议事和监督作用,鼓励校友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学校建设、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珍惜校友对母校的回馈作为。
第六十三条 内蒙古财经大学校友会是由校友依法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学校之间的联系,促进学校与社会的合作。学校为校友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与社会双向参与、双向服务的联系与咨询机构,学校理事会由热心学校教育事业,关心、支持学校建设发展的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代表、校友以及各界知名人士组成,主要为学校办学提供咨询服务,为学校筹集办学资金,争取各方面人士支持。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单独举办或者与社会共同举办实体,开展合作育人、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实现学校与政府、企业、合作院校、科研机构的协同进步。
学校对校办企业享有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依法规范校办企业的发展。
第九章 校训、标识与校庆日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校训为:崇德 尚学 明理 包容。
第六十七条 学校徽志为: 中心图案为古布币,形似“内”字,体现办学特色;中间环形为回形纹,具有区域特点;下方绿色线条寓意学校坚持立足中国大地办教育;英文IMUFE为校名英文的首字母缩写;1960年是建校时间;外围弧形180°水平线上居中居上为毛体书写的中文校名,下方左右侧分别为蒙文校名和英文校名缩写;内圆与外圆直径比为0.618;总体图案以蓝色为主。
第六十八条 学校的校旗为红底黄字的长方旗,中央印有毛体“内蒙古财经大学”,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
第六十九条 学校的校歌为:《内蒙古财经大学校歌》。
第七十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每年的6月10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议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党委审定后,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公布。
本章程修订须经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动议,交由学校大学章程制定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后按前款程序修改。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 学校指定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章程的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